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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科学技术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南平市促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关于南平市促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南平市促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要求,为深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1.鼓励和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依规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应当经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15日后,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重要事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2.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全额上缴单位,留归本单位统一管理,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合同或者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程度,从净收入中提取70%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30%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科技人才收入分配

3.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非财政性资金来源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科研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4.对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技计划项目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相应科技计划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提取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取的间接经费、市场委托横向项目的收支结余可作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有关绩效工资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障(社保、公积金、医保、职业年金等)缴费基数。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年薪、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实行单列管理,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发放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奖励,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三、优化人才招聘和职称评聘

6.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符合我市年度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可采用面试加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对于少数紧缺急需、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采用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并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7.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培养或引进的科研人员,属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中的特级人才和A、B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聘任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科技人才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本措施适用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符合规定的具有科研职能、承担相关技术研究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市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实施期限为2024—2028年度,由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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